《113-08-4293有緣人月刊113年9月第333期》
李永然律師
在個人的財產中,「不動產」因價值較高,故受人們矚目與重視,然而「不動產」相關的法律頗為複雜,一般民眾未必瞭解,如果不注意法律,招來糾紛,也會影響個人的修行。故為了避免無謂的爭議致影響「修行」起見,就其相關問題,民眾自應注意「法律」,方可避免招來糾紛。
由於現代人無不希望自己的生活能夠平安,因為人平安,才能「心」安;所以人如能避免招來法律糾紛,自有助於「修行」。筆者以下先舉三則案件說明。
〔案例一〕攤販協會佔用國有土地,遭國產署控告
2024年7月8日自由時報報導「新竹市攤販協會」長期占用「國有土地」,作為「竹市中正台觀光夜市」通行空間及營業區使用,該協會向「攤商」收取管理費,遭「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控告,須返還新台幣(下同)3438萬元,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勝訴(註1)。
上述案例,
「新竹市攤販協會」所占用的土地是「國有土地」,已涉「無權占用」,構成《民法》第179條的「不當得利」(註2),法院依法判決該協會敗訴,須返還3438萬元。
按攤販協會可以管理夜市,但不能看到「空地」就占用,如係「國有土地」仍應依法「承租」,才不會構成「不當得利」,而遭控告。
〔案例二〕環保公司收受廢塑膠等廢棄物,竟在非法土地、廠商堆置,狠賺黑心錢
2024年7月4日自由時報報導千O環保公司邱老闆收受「廢塑膠廢棄物」,未依法進行再利用,竟勾結其他廠商,承租廠房、土地後堆置廢棄物,邱老闆遭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因其堆置廢棄物多達一萬餘立方公尺,重逾3578公噸,不法獲利高達近億元台幣(下同)。檢察官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法》詐欺取財罪(註3)等罪嫌起訴,並請求法院未來審理後判決沒收邱老闆被查扣的土地、房屋、曳引車等財產(註4)。
由上述案例,邱老闆從事環保業務,協助廠商回收廢塑膠等,竟然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再利用,而僅消極地堆置並放任,造成國土環境嚴重汙染。邱老闆欺騙廠商而取得財物,故除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外,還涉及「詐欺取財罪」。這種行為非常不應該,除承擔「刑事責任」外,自己名下的財產還遭到檢察官扣查,未來還會被法院依《刑法》規定宣告「沒收」(註5),得不償失!
由上述二個案例,皆涉及「不動產」,民眾在生活中固應重視不動產,且須合法使用並依法保護;在此提醒以下三點,(1)使用他人所有的土地,一定要先取得合法的「使用權」(如:租賃、使用借貸…);(2)即使已經對他人之土地取得合法使用權,也必須遵守「法律」所規定的「限制」。除前述的法律須知外,個人同時應建立「知足常樂」的觀念,切勿「貪財」,《佛說八大人覺經》中第二覺知:「多欲為苦,生死疲勞,從貪欲起…」;如欲取得金錢也應運用「正當手段」,從事「正當行業」去賺取;人們修行一定要努力行「八正道」,使自己之「身、口、意」三業清淨。處在當前詐騙環伺泛濫的環境,民眾應強化自已的法律知識,並善用相關「工具」,如在案例三所提到的「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即可有效確保自已的財產權益;一旦未因「財產」而起爭議,不先「煩惱」,自也俾益於個人之修行(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註1、蔡彰盛撰:「竹市中正台夜市 占國土收管理費」乙文,載2024年7月8日自由時報A9版。
註2、《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註3、《刑法》第339條第1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註4、周敏鴻、陳嘉怡撰:「租地堆置廢棄物 犯嫌近億黑心錢」乙文,載2024年7月4日自由時報A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