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0-4307幸運雜誌113年11月第174期》
李永然律師
一、台灣的都會區都市更新重建不斷地推進
每當地震一來,都市都區的老舊房樓安全立即成為話題,我國自民國87年11月11日總統公布,並自同年11月13日起施行,迄今已逾二十餘年,該條文也歷經民國(下同)89年、92年、94年、95年、96年、97年、99年、110年多次修正,民國113年9月間立法院正在修訂《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將「原建築容積」獎勵放寬適用對象,擴大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者」至「提出掛號申請建照者」即可適用;如果此一修正條文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告施行,單單以「台北市」計將有2725棟「合法建築物」受惠。
政府對於推動老舊房屋重建,藉以符合《住宅法》所強調之「居住權」的保障,不斷地運用「租稅優惠」、「容積獎勵」、「簡化程序」…等手段,希望能加速都市更新重建。
目前不少老舊房屋的所有權人也躍躍欲試,然筆者在這二十餘年來參與不少都市更新老舊房屋重建的律程序,近年來也在協助三圓建設與「新隆國宅」的都市重建案,深深感覺仍有不少民眾雖已參與都更「協議合建」、「權利變換」或「自主更新」,但對於相關法律仍然陌生或不解,甚至誤解,誠令人為之捏把冷汗,故筆者想藉本文提醒民眾參與都市更新重建,務必瞭解相關法律規定;如真無力瞭解,也宜敦請專業、有經驗、誠信負責的法律團隊協助。
二、參與都市更新重建,所有權人究竟應注意那些事情?
首先依筆者的經驗,至少應有以下六點認識:
1、瞭解「都市更新單元」、「都市更新重建計劃」、「權利變換計劃」等;
2、「都市更新重建」不同於「危險老舊房屋重建」;前者主要是採取「多數決方式辦理」;
3、都市更新重建後的分配,主要是以「價值」做為分配的基礎;
4、瞭解「自主都更」、「委託實施」、「協議合建」、「權利變換」的程序、條件、風險;
5、認清自己所居住的社區如要進行重建,究竟存在哪些問題點,例如:頂樓增建、合法建物違章補償、店面、或者相關產權有無糾紛…等;
6、評估採用的方式,是否成立「更新會」或委託「實施者」…等;同時如果委託實施,還要了解「協議合建」、「權利變換」的選擇。
其實以上六點還只是基本的認識而已,足見參與都市更新重建之前一定要做足功課,切勿草率,才不會讓自己捲入糾紛與苦惱之中。
三、以「權利變換」為例
其次,筆者就以「權利變換」為例,不少民眾對之不解;「權利變換」乃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實施者或「與實施者協議出資之人」,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更事業,於「都更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及提供「資金額度」後,分配更新後「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
在「權利變換」程序,須注意「權利價值比率」,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權利變換後的土地及建築物扣除《都市新條例》第51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後,其餘土地及建築物依各筆土地權利變換前的「權利價值比率」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因而如果權利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都市更新條例》第56條)。
四、參與權利變換之土也所有人與營業稅
再者,筆者在處理都市更新的權利變換,常有民眾問到「營業稅」的問題,筆者謹以以下兩點說明之:
1、權利變換範圍內的土地所有人,以權變後應分配的房地折價抵付「共同負擔」部分,為更新後分配房地權利價值的計算基礎,並非銷售土地為建築的行為,所以沒有「營業稅」的課徵問題。
2、土地所有權人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更實施,所領取的「現金補償」及「差額價金」免徵「營業稅」;財政部108.8.14台財稅字第10800539390號函令也認為這是屬於「土地所有人銷售土地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五、結語
綜上所述,參與都市更新重建,支持政府推動老舊房屋重建固然是一件好事,但一定要事前有心理準備,且應事先做足法律功課,切勿一頭熱,搞不清楚的情形下,亂簽「同意書」、「契約書」、「協議書」…等法律文件,事後再反悔,有時會悔莫及(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