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大陸配偶之台商,對外所負債務究竟要由何人之財產清償?

有大陸配偶之台商,對外所負債務究竟要由何人之財產清償?

《114-04-4347台商張老師月刊114年5月第309期》

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甲台商在中國大陸江蘇投資,並在蘇州結識一位大女子乙,二人情投

意合而結婚,雙方並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如果台商甲之陸配乙對外所負的債務,台商甲要負責嗎?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對於上開問題,首先要了解中國大陸現行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

與「約定財產」相結合,夫妻有約定者從「約定」,無約定者,則從「法定」

即屬於法定財產制的「婚後所得共同制」。

    如果想用「約定財產制」,依大陸《民法典》第1065條第1款前段規

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台商如果在中國大陸與大陸女子結婚想適用「約定財產制」,必有採用

「書面」形式,此一約定可以在「婚前」透過「婚前協議」約定,也可以在「婚後」約定進行(註1)。

    本案例中台商甲與陸配乙是採用「約定財產制」,故依法不適用「法定

財產制」。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所以「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也知道台商甲與陸配乙間有些一約定,則陸配乙個人對外所負的債務,依大陸《民法典》第1065條第3款規定,由陸配乙個人的財產清償。

    附帶一提的,假設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透過事後追認等

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則為「夫妻共同債務」(註2),其有別於前述的

「個人債務」;一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就要由夫妻雙方共同負責(本

文作者為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陸委會台商張老師)。

註1、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編:民法典註釋本,頁596,2021年11月第1版第12次印刷,法律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2、大陸《民法典》第1064條第1款、另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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