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台商面對民事訴訟,須慎重因應處理

大陸台商面對民事訴訟,須慎重因應處理

114-06-4355台商張老師月刊114年6月第310期

李永然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王先生是設在上海一家A有限公司的股東,甲曾擔任公司董事長,嗣後因返台養病並未再擔任董事長,未料接獲該上海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松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他必須賠償公司30萬人民幣,理由是他侵占公司款項。台商王先生未予理會,僅向法院投遞「民事答辯狀」後就不予理會,上海市松山區人民法院審結判決台商王先生敗訴。台商王先生深感委屈,想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請上訴,尋求法律救濟。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本案上海市松山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台商王先生經合法傳喚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進行缺席審理,進行「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判決中認為被告台商王先生無法提起合法有效的憑證,證明30萬元人民幣是用於公司支出,所以原告上海大大有限公司要求其須返還30萬人民幣予公司,乃屬於法有據,而判決台商王先生敗訴。

(二)台商王先生不服第一審判決,應委請律師代理進行上訴。台商王先生於上訴時應提出「證據」,證明30萬元人民幣是用於公司支出。例如:王先生擔任董事長時,支付給公司員工甲、乙二人的安家費,而這些費用的支出如果都是透過銀行轉帳,員工甲、乙也均有所得稅納稅證明,憑這些轉帳紀錄、所得稅納稅證明則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審理時可以採認,這樣就有機會能獲得有利判決。一旦有利,則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即有可能判決撤銷上海市松山區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上海A有限公司在第一審的訴訟請求。

(三)由上述問題的分析筆者建議:

   1、台商接到中國大陸人民法院的「傳票」,還是要委請專業負責任的律師依法處理。

   2、委任律師後,仍應將有利於己的「證據」資料提出,讓律師撰寫書狀,並提出法院上法庭去做有利的主張及辯解。

   3、如果有些文件是屬於在台灣的相關文件,仍請台灣公證人(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均可)進行「認證」,供人民法院於審理進行質證。

   4、上訴時須注意「上訴期間」的法律規定,並遵守該「不變期間」。

以上說明,供大陸台商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陸委會台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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